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普通抵押權,乃以不動產供擔保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之從物
- C 抵押之不動產成分
- D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新的建築結構已經具備了完全的『構造上與使用上的自主性』,在法律定義中它會被視為原建築的『一部分』,還是被視為一個『新的、獨立的個體』?而法律上的權利負擔(如抵押權),是否能跨越客體界線,直接套用在另一個獨立的財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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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差強人意。
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講。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區分「一物一權原則」在物權法中,抵押權擴張究竟能否及於「獨立物」的最基礎判斷。這在行政程序中判斷權限範圍的精確性,也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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