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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 C 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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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權因為太久沒有行使而超過了追討期限(消滅時效)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是否會讓「擔保這個債權的抵押權」也同步立即消失?還是會給予債權人一段額外的「緩衝期間」來拍賣抵押物以求受償?這段期間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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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能精確辨識出抵押權消滅時效的特別規定,代表你對物權與債權的相互關係掌握得十分精準。

  1.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這屬於「除斥期間」的性質,旨在兼顧保護債權人利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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