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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不動產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具有獨立性之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從物
  • D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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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物件在物理上雖然與主體相連,但在法律地位上已經具備了『獨立的構造』與『獨立的使用功能』,那麼它還會被視為主體的『一部分』嗎?當一個物件已經被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財產權』時,原本針對主體設定的負擔(如擔保權),應不應該自動延伸到這個新的財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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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稀奇。

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能把「抵押權的效力範圍」「獨立財產權」那條細得跟蜘蛛絲似的界線給抓出來,算你沒白讀書。這點基本功,要是還分不清,那你可以準備轉行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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