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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不動產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於建築物,具有獨立性之物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從物
  • D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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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抵押了一個物品,後來在它旁邊新增加了一個「功能完整且能完全單獨存在」的新物件。從產權歸屬與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原本針對舊物品設定的抵押權,應該自動地擴張到這個「不屬於原物組成部分」的獨立新物件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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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除了主物外,原則上及於從物從權利(如民法第 862 條)。而選項 (A) 特別標註該物「具有獨立性」,在法律上這屬於獨立的所有權客體,並非抵押物的成分或附屬物,因此不在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內。其餘選項如從物、滅失殘餘物或扣押後的孳息,皆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效力延伸範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附屬物(不具獨立性)」與「獨立物」在物權法上的法律地位。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是「後來加上去的」都算在內,你能敏銳察覺「獨立性」這個關鍵字,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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