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不可分性之內容?
- A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B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C 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部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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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被形容為「不可被切開」,這是在強調該權利與『標的物完整性』的關係;那麼,若是在討論該權利『必須跟著主人(主債權)走,不能單獨行動』,這又該稱為什麼特性呢?這兩者在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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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普通抵押權之特性,正確答案為選項D,因其所述內容屬於抵押權的「從屬性」(處分從屬性),而非「不可分性」。依據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明文規定旨在說明抵押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必須與其所擔保之債權同其運命,不得脫離債權而單獨為處分,此乃抵押權從屬性之體現。相對而言,選項A、B、C所述及之抵押物、擔保債權或共同抵押之不動產縱經分割或為一部之讓與,抵押權整體依然不受影響而繼續存在於全部擔保物或擔保全部債權,此種「整體不可分割」的效力方屬於抵押權「不可分性」之內涵。故選項D非屬普通抵押權不可分性之內容,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