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98 年 3 月間提供其所有之 A 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試問:A 地設定抵押權後,如甲欲提供該地供丙設定地上權建造建物,是否須得乙之同意?在未得乙之同意的情形下,如甲同意丙在 A 地設定地上權建造房屋,則當甲未能清償對乙所負上述債務時,乙得如何實行其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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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競合」及「抵押權之保全與實行」。看到題目先想到民法第866條(抵押物設定次位用益物權之效力與除去)與第877條(併付拍賣)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釐清抵押權人雖無權干涉所有人處分抵押物,但法律賦予其除去妨礙及併付拍賣之權利以保全擔保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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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得否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於抵押物上設定地上權?
- 抵押人於抵押物上設定地上權並建屋,致影響抵押權實行時,抵押權人得主張何種權利以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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