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於民國 98 年 3 月間提供其所有之 A 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試問:A 地設定抵押權後,如甲欲提供該地供丙設定地上權建造建物,是否須得乙之同意?在未得乙之同意的情形下,如甲同意丙在 A 地設定地上權建造房屋,則當甲未能清償對乙所負上述債務時,乙得如何實行其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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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抵押權人之保護」與「抵押物之用益」的衝突調和。解題關鍵在於民法第866條(抵押人對抵押物之用益權利)及第877條(併付拍賣),依序回答「設定用益物權是否須抵押權人同意」以及「實行抵押權受影響時的除去權利與併付拍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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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地上權之效力,以及該地上權影響抵押權實行時,抵押權人之救濟途徑(除去權利與併付拍賣)。 【解析】 壹、甲設定地上權予丙,無須得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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