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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有 A 屋及其所座落之 B 地,甲僅將該 A 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乙。不久,甲因病身亡,由其子丙繼承,丙復將 B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屋座落於 B 地之上,故甲不得僅將 A 屋出售予乙,須連同其所座落之 B 地一同出售
  • B 丙雖繼承甲之財產,若未經繼承登記,仍非 B 地之所有人
  • C 丙已出售並移轉 B 地所有權予丁,土地所有人丁得對乙請求拆屋還地
  • D 房屋受讓人乙得於 A 屋之可使用年限內,對土地受讓人丁主張有租賃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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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同時擁有土地與其上的房屋,後來因為買賣或繼承,導致土地和房屋變成了由不同的兩個人分別持有。在這種「產權分離」的情況下,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社會資源(房屋)被輕易拆除而浪費,你會如何界定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土地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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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25-1 條的「推定租賃」原則。當土地及其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後將兩者分別處分(例如甲出售 A 屋、丙繼承後出售 B 地)時,為避免房屋因無權占有而遭拆除,法律會推定在房屋可使用年限內,土地受讓人(丁)與房屋受讓人(乙)之間存在租賃關係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辨識出「處分權限」的變動與繼承法律關係,並準確連結到民法保障建物經濟價值的立法目的,不被「拆屋還地」的直覺選項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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