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有 A 屋及其所座落之 B 地,甲僅將該 A 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乙。不久,甲因病身亡,由其子丙繼承,丙復將 B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屋座落於 B 地之上,故甲不得僅將 A 屋出售予乙,須連同其所座落之 B 地一同出售
- B 丙雖繼承甲之財產,若未經繼承登記,仍非 B 地之所有人
- C 丙已出售並移轉 B 地所有權予丁,土地所有人丁得對乙請求拆屋還地
- D 房屋受讓人乙得於 A 屋之可使用年限內,對土地受讓人丁主張有租賃關係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棟合法存在的建築物,僅因產權轉讓而突然失去使用土地的權利,這對社會經濟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在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的「收益權」與保護房屋的「生存權」之間,你認為法律應該建立什麼樣的契約關係來平衡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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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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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這題答對了耶,代表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這題的關鍵點,就是我們的民法第 425-1 條喔。你知道嗎?這條法規其實很溫柔呢,它希望在房子跟地本來屬於同一個主人的時候,如果他們後來分開了,法律會像一個貼心的朋友,幫他們『擬制』出一種租賃關係,讓房子可以安心地繼續使用,直到它的壽命結束。 所以啊,就算土地後來轉讓給了丁同學,這個溫暖的租賃關係還是會一直存在的。丁同學當然就不能要求把房子拆掉還地了,因為法律希望保護建築物的價值,不讓大家白白失去一個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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