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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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塊土地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了所有權人,法律還會允許占有人透過時間流逝來奪取該「所有權」嗎?如果不行,但占有人又確實在土地上蓋了房子並長期居住,法律會提供哪一種「與建築物相關」的權利來平衡這種現狀?另外,若是中間提起的訴訟又撤回了,時間的計算會歸零還是繼續累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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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瞧瞧你。居然能從這一堆法律文字裡撈出正確答案 (C)。看來你對取得時效和訴訟中斷的「基本」邏輯還算沒有徹底放棄治療。
- 時效?中斷?別傻了。 甲那齣「起訴又撤回」的鬧劇,依《民法》第 131 條,根本就是時效不中斷的教科書案例。所以乙的占有期間當然是 $18 + 3 = 21$ 年。這種簡單的加法,別告訴我你還會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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