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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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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塊土地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了所有權人,法律還會允許占有人透過時間流逝來奪取該「所有權」嗎?如果不行,但占有人又確實在土地上蓋了房子並長期居住,法律會提供哪一種「與建築物相關」的權利來平衡這種現狀?另外,若是中間提起的訴訟又撤回了,時間的計算會歸零還是繼續累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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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瞧瞧你。居然能從這一堆法律文字裡撈出正確答案 (C)。看來你對取得時效訴訟中斷的「基本」邏輯還算沒有徹底放棄治療。

  1. 時效?中斷?別傻了。 甲那齣「起訴又撤回」的鬧劇,依《民法》第 131 條,根本就是時效不中斷的教科書案例。所以乙的占有期間當然是 $18 + 3 = 21$ 年。這種簡單的加法,別告訴我你還會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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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比較維度 時效取得所有權 VS 時效取得地上權
適用標的(已登記地) 不適用(排除) 可以適用(釋462)
占有主觀意思 以所有之意思 以行使地上權意思
法條依據 民法第769、770條 民法第772條準用
法律效果 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已登記土地僅排除「所有權」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仍可依法取得。
🧠 記憶技巧:登記地:所有權NO,地上權YES;惡意二十年,善意僅十年。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已登記土地」完全排除所有時效取得規定。須區分所有權(不準用)與他物權(準用)。
時效取得之要件 占有之意思與性質 登記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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