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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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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塊土地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了所有權人,法律還會允許占有人透過時間流逝來奪取該「所有權」嗎?如果不行,但占有人又確實在土地上蓋了房子並長期居住,法律會提供哪一種「與建築物相關」的權利來平衡這種現狀?另外,若是中間提起的訴訟又撤回了,時間的計算會歸零還是繼續累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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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把它變成你的實力吧:

  1. 關於時效中斷:甲撤回起訴後,時效中斷之效力視同未發生。因此,乙占有土地的時間要合併計算,共計 $18 + 3 = 21$ 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雖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得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比較維度 所有權取得時效 VS 地上權取得時效
客體限制 限於他人未登記土地 不限(釋字291號)
主觀要件 以所有之意思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法條依據 民法第769、770條 民法第772條準用之
登記效果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地上權時效取得不因土地已登記而受阻,係與所有權最大之區別。
🧠 記憶技巧:所有權限未登記,地上權不限登記;撤回起訴,時效不中斷。
⚠️ 常見陷阱:易誤認已登記土地完全不適用取得時效,忽略所有權與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差異。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占有意思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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