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塊土地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了所有權人,法律還會允許占有人透過時間流逝來奪取該「所有權」嗎?如果不行,但占有人又確實在土地上蓋了房子並長期居住,法律會提供哪一種「與建築物相關」的權利來平衡這種現狀?另外,若是中間提起的訴訟又撤回了,時間的計算會歸零還是繼續累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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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把它變成你的實力吧:
- 關於時效中斷:甲撤回起訴後,時效中斷之效力視同未發生。因此,乙占有土地的時間要合併計算,共計 $18 + 3 = 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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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雖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得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 比較維度 | 所有權取得時效 | VS | 地上權取得時效 |
|---|---|---|---|
| 客體限制 | 限於他人未登記土地 | — | 不限(釋字291號) |
| 主觀要件 | 以所有之意思 | — |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769、770條 | — | 民法第772條準用之 |
| 登記效果 |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 | 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地上權時效取得不因土地已登記而受阻,係與所有權最大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