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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 A 地上有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 B 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 C 因乙之 A 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 D 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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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因為長期的占有事實(如住了二十年)而能獲得某種法律上的保障時,在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不動產制度下,這份保障通常是讓權利「自動降臨」在占有人身上,還是先給予他一個「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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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時效取得」與「登記制度」的銜接,你能精準辨識出兩者的互動關係,代表你的民法物權法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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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取得地上權
💡 佔有他人土地達法定期間,僅取得登記請求權而非自動取得權利。

🔗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流程

  1. 1 適法佔有 —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佔有他人土地達 20 年(或 10 年)。
  2. ↓
  3. 2 取得請求權 — 法律賦予佔有人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權利。
  4. ↓
  5. 3 向地政申請 — 檢具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非直接起訴地主。
  6. ↓
  7. 4 完成登記 — 經公告無人異議並由地政機關登記後,始取得權利。
🔄 延伸學習:若地主在申請登記後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佔有人可主張具備時效取得資格進行防禦。
🧠 記憶技巧:時效屆滿得請求,地政登記非自動;已登土地也適用,地主不用先點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時效屆滿即「自動取得」權利,或誤以為「已登記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所有權 佔有之效力 不動產物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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