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 B 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 C 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 D 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國家建立了一個「土地登記制度」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讓大家隨時可以查到誰是真正的地主,那麼當這個地主想要討回被占用的土地時,法律是否還需要設下一個「期限」,讓他因為太久沒行使權利而無法討回?這樣做會對登記制度的「真實性」產生什麼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消滅時效的交互關係,代表你對《民法》基礎架構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已登記不動產時效
💡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比較維度 已登記不動產 VS 未登記不動產
消滅時效 無消滅時效(永久有效) 適用 15 年消滅時效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107、164 號 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
他人取得時效 他人無法主張取得時效 他人可主張時效取得請求權
💬法律為維護登記制度的公信力,高度保障已登記之所有權。
🧠 記憶技巧:有登記,永不謝;沒登記,十五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所有權利的消滅時效一律都是 15 年,忽略了已登記不動產的例外。
物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司法院解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變更、喪失與登記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