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 B 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 C 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 D 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國家建立了一個「土地登記制度」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讓大家隨時可以查到誰是真正的地主,那麼當這個地主想要討回被占用的土地時,法律是否還需要設下一個「期限」,讓他因為太久沒行使權利而無法討回?這樣做會對登記制度的「真實性」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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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與消滅時效的交互關係,代表你對《民法》基礎架構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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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不動產時效
💡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已登記不動產 | VS | 未登記不動產 |
|---|---|---|---|
| 消滅時效 | 無消滅時效(永久有效) | — | 適用 15 年消滅時效 |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 107、164 號 | — | 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 |
| 他人取得時效 | 他人無法主張取得時效 | — | 他人可主張時效取得請求權 |
💬法律為維護登記制度的公信力,高度保障已登記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