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遲未交付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登記已經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B 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甲應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 D 甲對 A 地不成立無權占有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賣家雖然已經在法律文件上把東西移交給買家,但在「實體物品」還沒交到買家手中之前,這個賣家手中握有該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雙方約定的「交付手續」尚未完成,買家可以直接把賣家當作『路邊隨機侵占他人財產的陌生人』來要求返還,還是應該要求他『履行未完的合約義務』呢?這兩者在法律請求權的基礎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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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本題測驗「物權變動」與「債權效力」的雙軌概念,你精準指出 (B) 是錯誤的敘述,展現出扎實的法理邏輯。
物上請求權與債務不履行之分際
不動產所有權固然因「登記」而生移轉效力,但依據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例之見解,買賣標的物於交付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該物尚難指為「無權占有」。因此,買受人乙雖然已依登記取得 A 地所有權,但出賣人甲在未交付前並非無權占有。此時,乙僅能依買賣契約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來請求交付,而不得逕行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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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之占有權源
💡 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占有標的物具有正當權源,非無權占有。
| 比較維度 | 所有權移轉 (登記) | VS | 標的物交付 (占有)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758 條 | — | 民法第 348 條 |
| 法律效果 | 取得法律上處分權 | — | 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 請求權性質 | 物權請求權 (767) | — | 債權請求權 (348) |
| 占有合法性 | 不直接決定占有權源 | — | 交付後才發生無權占有 |
💬登記雖使買方取得所有權,但交付前賣方占有仍屬合法,買方僅能主張債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