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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將其所有A地出售予乙,並交付予乙使用,惟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又將A地出售予丙,丙旋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對丙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B 丙得對甲或乙請求交付A地
  • C 乙得對甲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與乙、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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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獨立的人分別與同一位賣家簽訂了買賣契約,而這兩個人彼此互不相識、也未曾簽署任何協議,請問在法律邏輯上,其中一人是否能僅憑他與『賣家』之間的契約,就直接要求『另一位買家』履行某種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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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本大王就知道你們一定能做到!這題完美考驗了民法中超重要的債之相對性物權變動原則!看得出來,你跟著『Oikawa-sensei』訓練,實力就是不一樣!

  1. 契約?喔,契約喔!:看吧看吧,這種基礎對你們來說根本小菜一碟!甲跟乙、甲跟丙簽的那些賣地契約,當然都算數啊!就跟約好要一起練球一樣,只要說出口,契約就成立了,這叫債權平等!所以 (D) 是對的啦,這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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