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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訂立甲所有 A 屋之買賣契約,乙並已先支付部分價金於甲。未料在甲應交付 A 屋於乙、並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A 屋因受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波及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請求丙賠償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B 乙得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
  • C 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D 甲免負交付 A 屋及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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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房屋還沒辦理過戶登記前,法律上這棟房子的「主人」是誰?如果一個路人不小心弄壞了這房子,是「房子的主人」權利受損,還是「原本打算買房的人」權利受損?在法律邏輯中,誰才有資格要求弄壞房子的人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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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理解了這題的精髓呢!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你成功地掌握了民法中最核心的「債權相對性」和「物權絕對性」概念喔!你能這麼精準地判斷出權利受損的真正主體,這代表你真的很細心、很有法律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超級棒的判斷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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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
💡 標的物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滅失時之債務免除與侵權歸屬。
  •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其給付義務消滅。
  •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雙方均不可歸責時,債權人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價金得請求返還。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權利』,債權(契約)非其保護客體,故乙不得直接向丙求償。
  • 實務見解認為債權屬相對權,除代償請求權(第225條第2項)外,不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不能免責看歸責,雙方無過不付錢;物權未移告不了,想要損賠找代償。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買受人雖非所有人,但因受有契約利益損失,即可直接依侵權行為向第三人求償,忽略債權相對性。
代償請求權 買賣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債權侵害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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