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乙向甲購買 A 別墅及其所座落之土地 B 地,惟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別墅因甲煮食上之疏忽不幸失火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別墅雖因甲之疏忽而遭祝融燒燬,如 B 地仍屬可給付,原則上甲仍負有 B 地之給付義務
- B A 別墅因甲之過失燒燬後,乙得請求甲重建該屋以代損害賠償
- C 若 B 地之給付對於乙無利益時,乙得拒絕甲給付 B 地
- D 若乙拒絕甲所給付之 B 地時,乙仍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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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古董商買了一尊獨一無二的秦朝兵馬俑,但古董商在包裝時不慎將其摔成粉末。從法理邏輯思考,這尊「特定的兵馬俑」在世界上是否還存在?法律能否強迫一個凡人透過「重新製作」來變出那尊具備歷史獨特性的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請求對方「重做一個」在法律性質上,會是原本買賣契約的延續,還是變成了一個新的勞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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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中「給付不能」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展現了你對財產法體系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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