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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1 題

就賣方甲與買方乙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B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得免除該物之給付義務
  • C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免除價金支付之義務
  • D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不得向乙請求價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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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法律關係中,如果因為「買方自己的過失」導致賣方最終無法順利交貨,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你認為賣方原本辛苦準備商品的成本與應得的利潤,應該就此石沈大海嗎?還是應該由造成錯誤的那一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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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核心在於「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的交互運用。當買賣標的物滅失時:
    • 不可歸責雙方,則債務人(甲)免給付,債權人(乙)免對價(選項 B、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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