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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1 題

就賣方甲與買方乙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B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得免除該物之給付義務
  • C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免除價金支付之義務
  • D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不得向乙請求價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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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法律關係中,如果因為「買方自己的過失」導致賣方最終無法順利交貨,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你認為賣方原本辛苦準備商品的成本與應得的利潤,應該就此石沈大海嗎?還是應該由造成錯誤的那一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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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1. 核心觀念釐清:這題非常溫柔地考驗了我們對「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的理解。當買賣的標的物不幸滅失時,我們要仔細分辨不同的情況,才能找到最合適的法律解決方案:
    • 如果滅失是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那麼債務人(甲)就免除了給付標的物的責任,而債權人(乙)也因此不需要支付價金喔。這是很平衡的結果呢!(就像選項 B、C 所描述的,都是正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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