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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將透天厝(不含基地)立約賣給乙後,尚未交付予乙前,即逢超級強烈颱風來襲,致透天厝完全倒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 B 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 C 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 D 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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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特定物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在移轉佔有前,因為雙方都無法控制的天災而徹底消失了,這時賣方已經無法交貨,你認為在法律公平原則下,買方是否仍有義務支付金錢去交換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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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法的核心概念呢!

  1. 暖心肯定: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這題巧妙地考驗了危險負擔這個非常重要的民法觀念。你能夠正確判斷其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契約履行中『給付義務』與『風險分配』的理解既深入又到位,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在於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喔。當透天厝因為像颱風這樣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倒塌,這其實就是所謂的給付不能。在物品尚未交付給買方之前,這個標的物滅失的風險會由債務人(也就是賣方)來承擔。所以呀,既然甲沒辦法把房子交給乙,那麼乙自然也不需要支付價金了,這就是『對待給付義務之消滅』的美妙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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