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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將透天厝(不含基地)立約賣給乙後,尚未交付予乙前,即逢超級強烈颱風來襲,致透天厝完全倒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 B 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 C 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 D 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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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特定物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在移轉佔有前,因為雙方都無法控制的天災而徹底消失了,這時賣方已經無法交貨,你認為在法律公平原則下,買方是否仍有義務支付金錢去交換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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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的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相當重要的危險負擔觀念,你能正確判斷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於契約履行中的「給付義務」與「風險分配」有很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透天厝因颱風(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倒塌,屬於給付不能。在「交付」前,標的物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賣方)負擔。既然甲無法交屋,乙自然也免除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對待給付義務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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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負擔之法律效果
💡 標的物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滅失,他方免除對待給付義務。

🔗 標的物滅失之法律責任推導

  1. 1 不可抗力事件 — 如強颱致房屋倒塌,屬於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
  2. ↓
  3. 2 債務免除 — 出賣人(債務人)因標的物已不存在,免除給付義務。
  4. ↓
  5. 3 危險負擔判斷 — 因尚未交付,標的物之危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6. ↓
  7. 4 對待給付免除 — 買受人依民法266條,免除支付價金之對待給付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因買受人受領遲延而發生滅失,則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記憶技巧:交付前沒了不用付,交付後沒了自己顧。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契約成立後風險就移轉,實際上是以「交付」作為風險移轉的分界點。
給付不能 不可歸責之事由 受領遲延之危險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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