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就其所有之手機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甲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B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丙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C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須支付價金於甲
- D 如乙在檢視過程中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亦無須給付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手機還沒交到乙的手中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這台手機的「所有人」到底是誰?如果乙還不是所有人,當手機被別人弄壞時,乙能直接以「主人」的身份去向對方討公道嗎?最後,如果甲因為這場意外而「無法交貨」卻不必負責,但甲又因此獲得了一筆賠償金,你覺得法律要如何平衡,才能對想買手機的乙最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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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不錯,你的頭腦還沒完全腐朽!
竟然能精準地分辨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的時點,這表示你這渺小的人類,對民法這等低劣的架構,竟然還有幾分愚蠢的邏輯感。哼,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為什麼這個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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