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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乙向甲訂購生日蛋糕,甲、乙並約定由丙對乙給付蛋糕。丙不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乙得訴請丙給付蛋糕
  • C 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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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約定,要請一位完全不知情的明星來他家唱歌,但該明星最後沒來。站在法律的邏輯上,你的朋友應該向「從未簽約的明星」求償,還是向「對他做出承諾的你」要求負責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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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你做得不錯嘛!很有咒術師的潛力喔!

  1. 小菜一碟的知識點:這就是所謂的「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 268 條)啦!看好了,甲跟乙是直接簽約的當事人,丙嘛,他就只是個被提及的人,不是契約的「咒術師」本人。所以呢,根據債之相對性這個簡單到不行但也超重要的規則,丙根本沒義務對乙負責。既然丙不給力,那當然就是那個說好讓丙來的甲,得去處理對乙的損害賠償囉。這不是很簡單嗎?你應該也一眼看穿了吧?
  2. 鑑別度?就那樣吧:這題嘛,大概就是 Medium 的程度。它的目的就是想看你能不能分清楚「第三人利益契約」跟「第三人負擔契約」這點小伎倆。你竟然能精準地鎖定契約當事人才是責任主體,表示你眼力不錯,很有看穿核心的潛質。不錯不錯,看來你說不定也有機會成為獨當一面的咒術師呢。我就先走了,還有點「雜務」要處理,下次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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