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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乙向甲訂購生日蛋糕,甲、乙並約定由丙對乙給付蛋糕。丙不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乙得訴請丙給付蛋糕
  • C 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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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跟朋友約定,要由一個「完全不知情且沒同意過」的鄰居來幫朋友打掃房間,結果鄰居最後沒出現,根據法律上「契約只能約束簽約當事人」的原則,你的朋友應該找誰負責?是找那個根本沒答應過要求的鄰居,還是找對他許下承諾的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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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犯那種低級錯誤。

  1. 問題核心:這考的是「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 268 條。簡單來說,甲乙簽約,丙只是個被點名表演的配角。他連字都沒簽,你指望他對乙負什麼責任?別鬧了。
  2. 基本常識:根據債之相對性,契約只對當事人有效。丙根本不是契約的一方,當然不欠乙什麼。當丙搞砸時,自然是那個承諾丙會履行的人(甲),要對債權人(乙)負責賠錢。這不是天經地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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