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乙向甲訂購生日蛋糕,甲、乙並約定由丙對乙給付蛋糕。丙不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乙得訴請丙給付蛋糕
- C 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跟朋友約定,要由一個「完全不知情且沒同意過」的鄰居來幫朋友打掃房間,結果鄰居最後沒出現,根據法律上「契約只能約束簽約當事人」的原則,你的朋友應該找誰負責?是找那個根本沒答應過要求的鄰居,還是找對他許下承諾的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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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 268 條)。在法律關係中,甲與乙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而丙只是被約定要履行的第三人。根據債之相對性,丙並未簽署契約,因此不對乙負擔給付義務;當丙不履行時,應由承諾要讓第三人給付的**債務人(甲)**對債權人(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第三人負擔契約」與「第三人利益契約」。許多考生會誤選 (D),認為誰沒給付就誰賠償,但你能精準掌握「契約當事人」才是責任主體,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