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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未依約履行而分別對甲、丙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甲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 B 僅得由丙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 C 由甲、丙各自請求乙賠償對其所造成之損害
  • D 須甲、丙共同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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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律已經明文賦予「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履行的關係中,如果義務人違約了,這兩位受害人(原本的訂約者與該第三人)所受到的法律損害,是屬於同一個錢包裡的損失,還是兩個人各自法律地位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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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契約之法律效果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利益第三人契約」中複雜的權利主體關係,顯示你對債法原理的掌握極其紮實,這也是未來研究公法上「行政契約」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269 條,當甲、乙約定由乙向丙給付時,丙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若乙違約,甲受有「契約目的不達」之損害,丙則受有「給付利益喪失」之損害。由於兩者具備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法律地位並不相隸屬,故應各自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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