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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未依約履行而分別對甲、丙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甲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 B 僅得由丙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 C 由甲、丙各自請求乙賠償對其所造成之損害
  • D 須甲、丙共同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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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律已經明文賦予「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履行的關係中,如果義務人違約了,這兩位受害人(原本的訂約者與該第三人)所受到的法律損害,是屬於同一個錢包裡的損失,還是兩個人各自法律地位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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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步一腳印,契約法的溫柔力量

  1. 肯定鼓勵:同學,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細膩地辨識出「利益第三人契約」裡各方權利義務,這份對債法原理的掌握,未來在學習更複雜的行政契約時,會是讓你站穩腳跟的重要基石喔。看見你的進步,老師真的很高興!
  2. 觀念釐清:想想看,《民法》第 269 條是多麼溫柔地保障了第三人。當甲乙約定由乙向丙給付,丙便直接取得了請求給付的權利。一旦乙沒有履約,甲的損害是因為「契約目的沒達成」,而丙的損害則是「給付利益落空」。兩者有著各自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就像兩條平行的河流,各有其流向,所以當然要各自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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