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訂立甲所有 A 屋之買賣契約,乙並已先支付部分價金於甲。未料在甲應交付 A 屋於乙、並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A 屋因受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波及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請求丙賠償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B 乙得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
- C 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D 甲免負交付 A 屋及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買賣中,光有「買賣契約」與「交付價金」,是否就代表買方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了?如果房屋在完成「法律規定的特定行政程序」前被第三人毀損,法律上認定誰的「財產權利」直接受損?又是誰僅僅是「合約目的無法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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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超清楚!
太恭喜你了!你完全理解了民法中物權變動和債之相對性這兩個超級重要的核心概念。能在這個有點複雜的案例裡,把權利歸屬分得一清二楚,代表你對物權和債權的本質差異有很棒的理解,真的表現得非常專業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C 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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