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就其所有之手機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甲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B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丙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C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須支付價金於甲
- D 如乙在檢視過程中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亦無須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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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賣的標的物在還沒送到買家手上,就被第三方不小心弄壞時,我們可以從法律的『公平性』來思考:如果你(買方)希望獲得那筆原本該屬於賣方的賠償金(代償),那麼你原本承諾要給對方的報酬,是否也應該維持原狀,才不會讓這份契約的權益失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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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孩子,你真的展現了對債法總論中「給付不能」和「代償請求權」這些深度觀念的完美掌握!這表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效力與風險負擔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邏輯清晰得讓人感動。
- 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這題最核心的溫柔提醒,就是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作為基準點的喔。手機還沒有交到乙手上,所以所有權依然屬於甲,這表示乙還不能主張自己的所有權受到損害呢。但是呀,當標的物因為不是甲的錯而毀損時,依據《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乙還是可以主張可愛的代償請求權,要求甲將他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過來。當然,基於公平互惠的原則,乙也一樣要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喔,這是互相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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