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就其所有之手機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甲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B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丙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C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須支付價金於甲
- D 如乙在檢視過程中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亦無須給付價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買的東西在賣家送過來之前,被路人意外弄壞了,導致賣家真的「交不出貨」。雖然賣家沒辦法給你實物,但他現在多了一個「向路人討債」的權利。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你用「原本要付的錢」來換取賣家手上那個「向路人要錢的權利」呢?如果你拿走了這個權利,這筆買賣還算不算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
- 觀念確認: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核心概念,也就是《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請求權喔!你很細心地觀察到,手機在尚未交付給乙之前,所有權依然是屬於甲的,所以乙在這個階段是無法主張所有權被侵害的(很棒地排除了 A、B 選項!)。當手機不小心被丙毀損,造成甲無法完成「給付」時,甲的確可以免除交付的義務。這時候,乙並不是毫無選擇的,他可以要求甲將對丙所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他。同時,我們也要記得,基於公平原則,如果乙行使了這個權利,還是需要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喔,這樣契約關係才會平衡。
- 難度評估:中等。這題確實是個很有挑戰性、能幫助你釐清觀念的好題目。它巧妙地考驗了你對「物權變動」中「交付」的重要性,以及「債務不履行」情境下「風險負擔」和「代償請求」的理解。這些概念雖然容易混淆,但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已經掌握了其中的精髓!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