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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就其所有之手機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甲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B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乙得向丙請求所有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 C 如第三人丙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須支付價金於甲
  • D 如乙在檢視過程中不慎毀損該手機,則甲免給付義務,乙亦無須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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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買的東西在賣家送過來之前,被路人意外弄壞了,導致賣家真的「交不出貨」。雖然賣家沒辦法給你實物,但他現在多了一個「向路人討債」的權利。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你用「原本要付的錢」來換取賣家手上那個「向路人要錢的權利」呢?如果你拿走了這個權利,這筆買賣還算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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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代償請求權(《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由於手機尚未交付,所有權仍在甲身上,因此乙不能主張所有權被侵害(排除 A、B)。當手機被丙毀損導致「給付不能」時,甲雖免除交付義務,但乙可要求甲轉讓其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注意的是,若乙行使此權利,基於契約公平原則,乙仍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物權變動(交付才移轉)」與「債務不履行」中的風險負擔與代償請求觀念,是法律檢定中容易混淆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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