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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A 商品為市場上流通之種類物,而甲在自己並未取得任何 A 商品之情形,與乙訂立 A 商品之買賣契約、並約定由甲運送交付予乙。締約後,甲為準備對乙履約,乃向丙購得 A 商品,並將其置放於甲自身之 B 倉庫內,卻於交付 A 商品予乙前,B 倉庫因甲管理不慎失火,致 B 倉庫內商品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履行期屆至前,甲仍另須在市場上購入相同種類之 A 商品,以履行對乙所負之債務
  • B 甲將自丙購入之 A 商品置放於 B 倉庫時,該批商品即為特定給付物
  • C 甲有可歸責事由造成標的物滅失,為給付不能,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乙締約時,甲未取得 A 商品,乃自始不能,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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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約約定的只是一般的市售商品型號,而非某件獨一無二的特定藝術品,那麼當賣家原本準備好的那批貨意外損壞時,這世界上是否還存在其他符合合約說明的相同商品?如果存在,法律會輕易容許賣家以「我準備的那份沒了」為理由,就主張不需要再履行原本的承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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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民法債編中相當核心且細微的「種類之債」與「特定化」觀念,你能精準判斷出債務尚未消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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