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雙務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全部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負對待給付義務
  • B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負對待給付義務
  • C 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免對待給付義務
  • D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免對待給付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你與朋友約定交換禮物,但在交換前一刻,一場突如其來的閃電將對方的禮物擊毀了(這並非任何人的錯)。在這種「雙方都沒拿到預期東西」且「對方也拿不出東西」的情況下,從公平交易的角度出發,你覺得你還有義務把自己的禮物送給他嗎?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且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中雙務契約的「危險負擔」概念。當契約履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如天災)而導致給付不能時,根據對價平衡原則,債務人既然已無法履行義務,法律便規定其免除給付義務,同時債權人也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如支付價金)。這確保了雙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公平。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是法律體系中的基礎觀念,旨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雙務契約中「給付」與「對待給付」相互依存的牽連性

🏷️ 相關主題

債之效力與責任:給付、受領、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