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嗣後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B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其因給付不能所受領之賠償物
- D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中,如果一個人對於事情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也沒有任何可歸責的原因」,那麼法律還會強迫他去補償對方的「所有損失」嗎?通常「損害賠償」的成立,會需要具備什麼樣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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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不可歸責」下的法律後果,代表你對債法總論中關於「給付不能」與「責任歸屬」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核心的重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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