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嗣後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B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其因給付不能所受領之賠償物
- D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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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契約中,發生了完全無法控制且債務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意外,導致事情做不成了,這時法律若強制要求這位「無辜的債務人」拿自己的錢出來賠償對方的損失,你覺得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誰的權益,又會如何分配這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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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當「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債務人會免除給付義務(選項 A)。而第 2 項則規定了「代償請求權」,即債務人若因該事由取得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賠償物,債權人得請求讓與或交付(選項 B、C)。既然債務人沒有過失,法律就不會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損害賠償通常以「可歸責」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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