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超跑 A 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 600 萬元高價購買,當場甲就將 A 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付價金 600 萬元。嗣甲缺錢,遂將 A 車再以 700 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 700 萬元,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 A 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將 A 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 B 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 A 車車主,故丙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 C 乙向甲購買 A 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 A 車所有權
- D 乙取得 A 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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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的定義中,汽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針對這類物品,法律規定所有權變動的『關鍵行為』究竟是向政府機關完成登記手續,還是物品在物理空間上的移轉(換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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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動產所有權移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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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移轉要件
💡 動產物權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行政登記為準。
| 比較維度 | 動產(如:汽車) | VS | 不動產(如:土地) |
|---|---|---|---|
| 生效要件 | 讓與合意 + 交付 | — | 書面合意 + 登記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761 條 | — | 民法第 758 條 |
| 行政登記效力 | 對抗或管理效力 | — | 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
💬汽車雖有監理站過戶程序,但法律地位仍屬動產,以「交付」判定所有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