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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超跑 A 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 600 萬元高價購買,當場 甲就將 A 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 付價金 600 萬元。嗣甲缺錢,遂將 A 車再以 700 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 700 萬元, 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 A 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將 A 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 B 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 A 車車主,故丙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 C 乙向甲購買 A 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 A 車所有權
  • D 乙取得 A 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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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汽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這兩者在法律規定的「所有權移轉方式」上有什麼決定性的差異?如果今天是一間房子的買賣,結果會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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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動產物權的移轉要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重要的一環!

  1. 觀念驗證:在私法上,汽車屬於動產。依據《民法》第 $761$ 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並有移轉之合意時即生效力。本題中,甲乙已完成交付與合意,乙即刻取得所有權。監理機關的「過戶登記」僅屬行政管理性質,不影響物權移轉。至於「未給付價金」僅屬債務不履行問題,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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