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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B 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C 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D 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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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甲同時答應把東西賣給乙跟丙,且甲與乙、甲與丙之間的兩份契約都有效。請試著思考:一個僅具『債權性質』的契約,其效力是否能擴及到契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另外,針對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法律是規定以『拿到鑰匙(占有)』為準,還是以『官方登記』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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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債之相對性不動產登記效力。買賣契約僅具相對性,乙僅能對甲主張權利。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移轉以登記為要件。雖然乙先占有房屋,但丙已完成登記,法律上丙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因此,乙無法對抗丙,僅能針對甲無法履行契約的部分,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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