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其上興建之 B 屋,及另一塊 C 地及其上興建之 D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B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 地與 B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C 地與 D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 地與 D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 地與 B 屋之交付及 C 地與 D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履行 A 地與 B 屋交付之債權,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B 乙請求甲返還 A 地與 B 屋,甲因已將 A 地與 B 屋移轉登記,故其繼續占有,成為無權占有,甲應予返還
- C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為 C 地與 D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D 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返還 C 地與 D 屋占有,乙得抗辯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債權仍然存在,為其占有之正當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而拒絕返還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的「名義歸屬(登記)」與「實際掌控(交付)」是必須同時發生,還是可以脫鉤處理?如果法律上的產權已經移轉,但契約中的「交付標的物」這項義務還沒被履行,那麼目前仍握有標的物的那一方,他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沒有權利的侵佔者」,還是「契約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的債務人」?這兩種身分對於他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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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好棒!
哇!你答對這題了耶!真的非常棒!這題牽涉到物權移轉跟債權時效的巧妙關係,很考驗推論能力,你能冷靜分析並做出正確判斷,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2. 一起來複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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