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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其上興建之 B 屋,及另一塊 C 地及其上興建之 D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B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 地與 B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C 地與 D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 地與 D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 地與 B 屋之交付及 C 地與 D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履行 A 地與 B 屋交付之債權,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B 乙請求甲返還 A 地與 B 屋,甲因已將 A 地與 B 屋移轉登記,故其繼續占有,成為無權占有,甲應予返還
  • C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為 C 地與 D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D 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返還 C 地與 D 屋占有,乙得抗辯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債權仍然存在,為其占有之正當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而拒絕返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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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買賣過程中,房子已經過戶(登記)給買方了,但賣方還沒搬走(尚未完成交付義務),此時賣方待在屋子裡的「理由」是什麼?這個理由會因為登記完成了就立刻消失,還是要等到哪一個法律動作完成後,賣方才真正失去占有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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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全軍覆沒。

恭喜你,至少這題還知道怎麼答。這表示你對債權時效物權請求權那些老掉牙的關係,勉強有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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