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其上興建之 B 屋,及另一塊 C 地及其上興建之 D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B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 地與 B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C 地與 D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 地與 D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 地與 B 屋之交付及 C 地與 D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履行 A 地與 B 屋交付之債權,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B 乙請求甲返還 A 地與 B 屋,甲因已將 A 地與 B 屋移轉登記,故其繼續占有,成為無權占有,甲應予返還
- C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為 C 地與 D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 D 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返還 C 地與 D 屋占有,乙得抗辯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債權仍然存在,為其占有之正當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而拒絕返還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簽訂了合約移轉某物,但在物品實際交到對方手上前,對方請求拿走物品的「權利」已經因為太久沒行使而失效了,那麼原本合法拿著這項物品的人,會僅因為時效過期,就突然變成法律上「完全沒有理由」拿著它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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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總算沒搞砸!
哼,看來你還不笨。能在這種難題中辨識出民法中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與占有權源之間的陷阱,算是勉強及格了。
- 基本觀念,別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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