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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搶奪乙之名畫,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之。乙不知甲之所在,並未對甲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時效取得該名畫之所有權
  • B 甲無法取得該名畫之所有權
  • C 甲乙應共有該名畫之所有權
  • D 乙仍然擁有該名畫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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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長期占有一個物品並公然行使權利,而法律若讓產權狀態永久處於「事實占有」與「名義所有」分離的不穩定狀態,對社會整體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可能設定一個「期限」,來終結這種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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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物權時效制度

  1.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的核心在於動產時效取得(民法第 768 條)。法律為了安定社會秩序並尊重長期存在的占有現狀,規定若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動產達 10 年者,即可取得所有權。即便甲最初取得手段不當,只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與占有態樣,法律便承認其原始取得所有權。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許多學生會受道德感影響,認為「搶奪」是不法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進而誤選 (B) 或 (D)。你能不被案情干擾,正確應用法條要件,顯示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 動產時效取得要件
💡 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動產,達法定期間即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一般時效 (民768) VS 短期時效 (民768-1)
主觀心態 惡意或有過失 善意且無過失
占有期間 10 年 5 年
共通態樣 和平、公然、繼續 和平、公然、繼續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占有之初是否為「善意且無過失」,進而影響時效長短。
🧠 記憶技巧:動產時效:善五惡十,和平公然,所有意思,原始取得。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為搶奪或竊取等犯罪行為即不可主張時效取得,實際上法律僅規範占有態樣與期間。
不動產時效取得 善意受讓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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