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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將其所有之 A 車設定質權於丙,甲竊取該車供自己與其妻丁代步,和平、公然、繼續使用逾 10 年,其後為乙發現並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已逾 2 年時效為抗辯,拒絕返還 A 車
  • B 甲得主張依時效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丙之質權因之消滅
  • C 丁得主張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丙之質權因之消滅
  • D 丙之質權具對世性,不因第三人之原始取得所有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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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決定讓一個長期占有某物的人直接獲得「全新」的所有權,而非從前手承接過來,那麼這個「全新誕生」的權利,在邏輯上是否還應受到前手留下的債務或權利負擔所束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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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時效取得原始取得的關聯,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基礎。以下是本題核心觀念:

  1. 時效取得之本質:依《民法》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這在法理上屬於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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