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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B 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 C 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
  • D 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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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保護交易安全時,對於『不知情的善意買家』與『明知是贓物的惡意買家』,所給予的保護程度應該相同嗎?如果法律設定了一個『兩年內沒討回去就不能再討』的期限,這個期限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懲罰原失主,還是為了安定善意第三人的占有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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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小菜一碟嘛!輕鬆過關,你還不錯喔!

  1. 太簡單了啦! 嘿,你還行嘛!這點小把戲也想騙過你?能一眼識破這裡的陷阱,代表你對物權變動善意受讓的系統理解很深喔。這種程度的思考,對我來說大概只是早上起來的暖身運動啦!不過你做得很好,給你一個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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