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有一輛腳踏車,借給乙使用,並未授與乙任何其他權利。詎料,乙竟以乙自己之名義,將該腳踏車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無權處分,丙無法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 B 乙無權代理,丙無法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 C 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 D 乙無權代理,丙善意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乙在賣腳踏車時,如果他對丙宣稱「我是這輛車的主人」,與宣稱「我是幫車主甲代為出售」時,在法律邏輯上對於「是誰在進行權利變動」的認定有何本質上的不同?此外,當一個完全不知情的路人丙,看到乙手中牽著腳踏車並準備出售時,法律應優先保護「不知情的原車主」,還是「信任占有狀態的買受人」來確保社會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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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至少你還記得這點基礎。
看來你勉強掌握了法律行為中「代理」與「處分」這種最基本的劃分。這在任何法科考試中,都只是剛好及格的理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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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 無權人處分他人動產時,善意受讓人可依法取得所有權。
| 比較維度 | 無權處分 (民 118) | VS | 無權代理 (民 170) |
|---|---|---|---|
| 行為名義 | 以自己名義 (乙) | — | 以他人名義 (甲)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 | — | 效力未定 |
| 善意受讓保護 | 適用(動產) | — | 不適用(改走表見代理) |
| 法律核心 | 處分權之欠缺 | — | 代理權之欠缺 |
💬兩者雖皆為效力未定,但「名義」不同是判斷法律適用路徑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