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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 A 動產,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 A 動產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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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尊重所有權人意願』的角度來推理:如果今天某人未經你的同意,就把你的私人物品賣給另一個明知這東西不是他的人,法律若直接判定該行為『有效』,是否會過度侵害你的財產權?但若直接判定『無效』,是否又封殺了你事後想乾脆拿錢認帳的彈性?在這種『你的東西被別人賣掉』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定該行為的狀態,才能讓你有最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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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準確辨識出「處分權限」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權利處分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表現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本案關鍵在於無權處分。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甲並非 A 動產之所有人(乙才是),卻以自己名義讓與給丙。由於丙為知情(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因此,該讓與行為(處分行為)在未經所有人乙承認前,其狀態即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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