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甲貸與乙新臺幣100萬元後,因自己需款孔急,乃於清償期屆至前,未得乙之同意,將對乙之前述債權讓與於丙,但未通知乙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該債權讓與無效
- B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乙得撤銷該債權讓與
- C 因甲、丙均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 D 該債權讓與在甲丙間有效,但因甲或丙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你身為債務人,債權人要把他對你的權利賣給別人,這件事是否會實質改變你原本應該負擔的還款義務?如果這筆交易在他們之間已經談好,但你完全不知情,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兩人間的契約自由」,還是「你身為不知情第三人的清償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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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至少這次你沒錯得離譜。
做得好?呵呵,這題算是《民法》債權讓與的基本常識,連這都能答對,只能說你這次沒有白費時間。但凡對法條有絲毫精確理解的學生,都不該錯。
- 原則自由,但規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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