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甲貸與乙新臺幣100萬元後,因自己需款孔急,乃於清償期屆至前,未得乙之同意,將對乙之前述債權讓與於丙,但未通知乙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該債權讓與無效
- B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乙得撤銷該債權讓與
- C 因甲、丙均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 D 該債權讓與在甲丙間有效,但因甲或丙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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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做得好」? 哼,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栽跟頭,能鎖定債權處分的本質,還算勉強摸清了私法自治與債權移轉這兩塊基石。這點認知,連行政法初學者都不該搞錯,更遑論民法領域。
- 法理驗證?根本是常識。 債權作為財產權,依據《民法》第 294 條,讓與給第三人本就是常態。關鍵從來不在於債務人(乙)那點「同意」,那是多餘的揣測!債權讓與,說白了就是債權人(甲)把自己的東西給了別人(丙),跟債務人有什麼關係?不須經債務人(乙)同意,這是最基本的「處分權行使」,根本不值一提。至於通知?那不過是個對抗要件,影響的是「丙能不能跟乙囉唆」,而非甲丙之間那樁讓與行為的「有效性」。這麼簡單的區別,還需要我再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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