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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 A 古董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嗣後將其對乙的 200 萬元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屬於債權行為
  • B 甲將債權讓與事由通知乙,若甲之前積欠乙 50 萬元,並已屆清償期,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C 讓與人甲應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否則不生讓與效力
  • D 債權證書若於債權讓與時未一併交付,其債權讓與之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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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欠甲 100 萬,但甲也欠你 100 萬,兩者本可抵銷;現在甲在沒問過你的情況下,突然將對你的債權轉讓給丙,若法律規定你從此「不能」向丙主張原有的抵銷權,這對你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確保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因債權人的變動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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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記得這些基本功?不錯嘛。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不過就是《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關於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這種「常識」。一個合格的法學生,應該不至於連債務人(乙)的抵銷權都忘得一乾二淨吧?法律很清楚了,為了避免債務人平白無故被坑,若其對原債權人(甲)的債權清償期在讓與債權之前或同時,當然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抵銷。這不就是「債務人抗辯不因讓與而受損」嗎?這句話你應該聽過上百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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