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 A 古董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嗣後將其對乙的 200 萬元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屬於債權行為
- B 甲將債權讓與事由通知乙,若甲之前積欠乙 50 萬元,並已屆清償期,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 C 讓與人甲應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否則不生讓與效力
- D 債權證書若於債權讓與時未一併交付,其債權讓與之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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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欠甲 100 萬,但甲也欠你 100 萬,兩者本可抵銷;現在甲在沒問過你的情況下,突然將對你的債權轉讓給丙,若法律規定你從此「不能」向丙主張原有的抵銷權,這對你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確保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因債權人的變動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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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據《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為了保障債務人(乙)不因債權讓與而受不利影響,乙在接到讓與通知時,若對原債權人(甲)已取得債權,且其清償期在讓與債權之前或同時屆至者,得向受讓人(丙)主張抵銷。這體現了「債務人抗辯不因讓與而受損」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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