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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7 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丙是甲之子,具有行為能力,未經甲之授權,擅以丙自己之名義將該債權讓與於善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善意取得甲對乙之債權
  • B 丙將債權讓與丁之行為有效
  • C 丙債權讓與,係無權處分
  • D 丙債權讓與,係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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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這次沒搞砸,還行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法人代表責任僱用人責任這兩個概念,一股腦兒地扔進同一個「公司要賠」的桶子裡。還算清醒,至少知道要區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在行政法實務裡,錯誤適用法條可是會搞出大麻煩的。

2. 連這都要講?不就是身分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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