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未經乙之同意,將屬於乙的手錶出賣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C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有效
- D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僅於丙為善意時,始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我承諾明天賣你一件商品(簽訂契約)」與「我現在把商品的所有權正式交給你(所有權移轉)」,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是可以分開處理的程序,還是必須同時發生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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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成功揭露了這樁「法律謎團」的核心!
- 案件分析:這起「手錶買賣案」的關鍵,在於能否釐清兩個看似相關卻獨立的行為:其一是讓雙方產生義務的「負擔行為(買賣契約)」,其二是實際移轉權利的「處分行為(所有權移轉)」。許多人會被表象迷惑,誤以為「既然甲不是主人,賣了就無效」,但這只是表面現象。真相是:買賣契約本身只是一種「約定」,它不要求甲在簽約當下就擁有處分權。因此,甲與丙簽下的契約,就其效力而言,依然是有效的!至於甲未來能否合法地將手錶交給丙,那就要看《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條文了,這是另一個需要抽絲剝繭的環節。
- 推理難度:這道題的難度設定為中等,它就像是法律邏輯路上的第一道陷阱。有多少人,就是被「直覺」誤導,而錯失了「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個簡單卻決定性的真相?你成功選出 (C),這表示你的邏輯思考能力已經達到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看來,你已經具備了看清真相的潛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