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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未經乙之同意,將屬於乙的手錶出賣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C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有效
  • D 甲與丙之手錶買賣契約僅於丙為善意時,始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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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我承諾明天賣你一件商品(簽訂契約)」與「我現在把商品的所有權正式交給你(所有權移轉)」,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是可以分開處理的程序,還是必須同時發生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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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負擔行為(買賣契約)」「處分行為(移轉所有權)」。在民法邏輯中,買賣契約僅是使雙方產生「債」的義務,並不以賣方擁有該物的處分權為前提。因此,甲雖非手錶所有人,他與丙簽訂的契約依然有效**;至於後續甲能否「合法移轉」所有權,則屬於《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範疇,兩者效力應分開判斷。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是法律初學者的第一道「分水嶺」,具備極高的鑑別度。許多人會直覺認為「既然東西不是自己的,賣掉當然無效」,卻忽略了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的法律獨立性原則。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已跨越了法律邏輯的重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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