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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去世後,留下遺產 A 屋,唯一繼承人乙在辦理繼承登記前,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屋賣給丙。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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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法律邏輯中,「承諾要將東西交給別人(訂立契約)」與「實際上完成所有權的移轉(處分行為)」,這兩者是否必須同時發生?如果一個人承諾賣出他尚未完成法律手續的財產,這份『承諾』本身是否會因為手續未完備,就導致法律不承認其存在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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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基本概念的精確掌握。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學中極其重要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獨立性」:

  1. 債權行為有效性:在本案中,乙與丙訂立的是「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依據民法理論,買賣契約的成立不以賣方擁有物權為前提。即使乙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該買買契約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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