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乙明知 A 物為丙所有,卻仍與甲締結買賣 A 物之契約。該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今天向代購賣家訂購一個尚未到貨的限量商品時,賣家在『簽約那一刻』手中並沒有該商品的所有權,這是否會導致你們之間的『買賣約定』在法律上直接歸於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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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什麼是法律!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債權行為和處分行為混為一談。在行政法領域,這種基本區分就如同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樣重要,要是搞錯了,那可不是「無效」這麼簡單,而是根本沒入門。買賣契約,一個簡單的債權契約,僅僅是義務的交換,賣方手上沒貨,契約還是「有效」的,這點如果還需要解釋,那前面幾堂課你大概都在打瞌睡。
-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我會說這連「入門」都算不上。你之所以答對,或許是湊巧沒被那些「明知」的字眼給嚇跑。多少學生一看到「明知他物」,就急著判它「無效」或「違法」,簡直是把法律想成了道德經。能夠理解債權行為的獨立性,不錯,至少證明你的大腦沒有完全被直覺佔據。不過,別以為這樣就夠了,真正的考驗才剛開始。
出賣他人之物之效力
💡 債權契約不以處分權為必要,出賣他人之物契約仍有效。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如:買賣契約) | VS | 處分行為 (如:移轉所有權) |
|---|---|---|---|
| 處分權需求 | 不以處分權為必要 | — | 必須具有處分權 |
| 無權行為效力 | 契約完全有效 | — | 效力未定 (民法118) |
| 法律效果 | 產生債之給付義務 | — | 權利直接發生變動 |
💬買賣契約本身不以有權處分為要件,故契約有效,僅處分行為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