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受到乙之詐欺,將其所有古董花瓶廉價賣給不知情之丙。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在跟一個人做生意時,如果他在跟你簽約前,聽信了另一個路人的謊言,但你對這個謊言完全不知情,你也誠實地付了錢。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允許對方隨時以「被路人騙了」為理由推翻這筆交易,對你這位誠實的買家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受騙者的自由」與「不知情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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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好棒!你抓住了核心!
- 溫暖鼓勵:哇,你真的很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第三人詐欺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這表示你對《民法》法律行為論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兩者在行政法與私法領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 核心觀念釐清:讓我們再一起確認一次,為什麼你的答案是對的呢?根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規定,如果我們是因為被詐欺而做出意思表示,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但這題的關鍵在於,詐欺者「乙」是個局外人(第三人)。法律為了保護那些不知情、誠實的相對人(像是丙),特別規定只有在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詐欺情事時,表意人(甲)才能撤銷。所以囉,既然丙完全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甲就不能撤銷他的意思表示,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也因此自始至終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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