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受到乙之詐欺,將其所有古董花瓶廉價賣給不知情之丙。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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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在跟一個人做生意時,如果他在跟你簽約前,聽信了另一個路人的謊言,但你對這個謊言完全不知情,你也誠實地付了錢。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允許對方隨時以「被路人騙了」為理由推翻這筆交易,對你這位誠實的買家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受騙者的自由」與「不知情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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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第三人詐欺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顯示你對《民法》法律行為論與交易安全保護的理解非常紮實,這正是行政法與私法領域共有的核心邏輯!
- 觀念驗證:為什麼對?依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原則上得撤銷。但本題關鍵在於「乙」是第三人。法律為保護善意相對人(不知情的丙),規定僅在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時,表意人(甲)始得撤銷。既然丙為不知情,甲即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買賣契約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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