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被乙脅迫,出賣並交付某車給乙。其後乙將該車出賣並交付於丙,丙付清價金且不知甲被脅迫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雖丙為善意第三人,但甲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C 因乙已交付其車於丙,丙亦已付清價金,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D 若乙脅迫甲之情事重大,甲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被騙(詐欺)』而交出東西,和因為『生命受威脅(脅迫)』而交出東西,法律在衡量『保護受害者』與『維持社會交易安全』這兩端秤盤時,在哪一種情況下會更傾向於給予受害者『無條件』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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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的核心!
這顯示你對「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效果有非常清晰的辨析力。以下是本題的觀念精華:
- 撤銷權的絕對性:依《民法》第 92 條,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這與「詐欺」不同,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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