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被乙脅迫,出賣並交付某車給乙。其後乙將該車出賣並交付於丙,丙付清價金且不知甲被脅迫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雖丙為善意第三人,但甲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C 因乙已交付其車於丙,丙亦已付清價金,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D 若乙脅迫甲之情事重大,甲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被騙(詐欺)』而交出東西,和因為『生命受威脅(脅迫)』而交出東西,法律在衡量『保護受害者』與『維持社會交易安全』這兩端秤盤時,在哪一種情況下會更傾向於給予受害者『無條件』的救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伸懶腰,打個大哈欠)嗯... 看起來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答案了。這表示你對「被逼著說出口」這種事的法律結果,算是搞清楚了。來,清醒一下,講講這題的重點:

  1. 砍掉重練的決心:依據那條什麼《民法》第 92 條... (揉眼睛)... 只要是被脅迫,也就是被逼著講出來的話,那就可以直接作廢,而且對誰都有效。對,你沒聽錯,就算那個什麼第三人是個傻瓜、什麼都不知道,也一樣可以作廢。這跟被(詐欺)的不一樣,被騙的話,如果你要作廢,就不能影響那些什麼都不知道的傻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效力與責任:給付、受領、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