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受丙脅迫將 A 畫贈與乙,乙旋又將 A 畫贈與善意之丁,均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不知甲受丙脅迫之情事。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畫?(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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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意思表示瑕疵(脅迫)」、「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及「不當得利(無償讓與)」的綜合運用。解題時應先確認甲撤銷意思表示後的效力(§92),接著探討丁能否主張物權之善意受讓(§801、§948),最後務必檢驗丁為「無償取得」時,甲得否依民法第183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以展現請求權基礎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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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後,得否對抗善意受讓之第三人丁而主張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縱丁善意取得所有權,甲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83條)向無償受讓之丁請求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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