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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三位好友分別共有一間二樓之透天厝,每人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共有人甲未經乙和丙之同意,擅行將系爭房屋之一樓以每月 10 萬元出租給丁。試問:乙和丙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利?又乙和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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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管理」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區分」。首先,出租屬債權行為,甲丁間租約有效;但出租亦屬共有物管理行為,甲未達民法第820條多數決門檻,對乙丙不生效力。其次,據此推導出丁對乙丙為無權占有(物上請求權);最後,探討甲未經同意出租獲利,對乙丙所構成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與不法管理之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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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未經多數決同意而出租之效力(債權行為與管理行為之區分)、共有人對第三人之物上請求權,以及共有人間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與不法管理之請求權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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