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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 B 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 C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 D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財產由多人共有,而其中一人私自占用了超出他權限的範圍,你認為其他的每一位共有人為了保護「全體」的財產利益,是必須集合所有人才能採取行動,還是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站出來要求對方歸還全部被霸佔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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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此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21 條明定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且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至於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之請求,應另依其法律依據或解釋。當共有人之一(甲)未經全體同意擅自占用超過其應有部分的土地時,已侵害他共有人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乙、丙、丁各人為維護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皆得「單獨」(分別)請求甲將「全部非法占用部分」(即該 $\frac{3}{4}$ 面積)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而不受限於僅能請求返還自己的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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